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关于我们
 关于我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内页- 

经济与合同纠纷 关于债务转让及其构成要件

2012/5/30 作者:admin   阅读:2642次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劳动法律网  |   常熟市房屋征收网  |   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  

常熟市黄河路18号-常建商务楼B幢5楼
邮编:215500 联系电话:0512-52339116 传真电话:0512-52339112 移动手机:13962367393
网址:www.chenjianqin.com  邮箱:lawyer-jianq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