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罗某从1998年5月份进入某单位工作,至2010年5月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时,共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了12年。2008年3月1日合同到期,罗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又两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罗某离开单位时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金。单位不同意支付,称罗某从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罗某在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情形谁负举证责任?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普遍意见认为,罗某在单位工作满10年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单位书面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金。
本律师代理意见认为,罗某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除外情形,对此除外情形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金。单位应当支付罗某从2008年5月份到2010年5月份共24个月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对比一下现行劳动合同法和之前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以年以上,并且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从该法条字面理解,可得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部分)可表述为:“当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完全改变了原来劳动法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者只要证明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和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当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是应当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成立负举证责任。这才是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而本案罗某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双方此后又三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早已成立,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和罗某之间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罗某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陈建清律师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