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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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欠条与收条之间的辨析

2012/4/1 作者:admin   阅读:2411次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借款合同主体多为自然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时,合同内容也往往较为简略,其格式的规范性上远不如商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商业借贷合同,甚至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下面笔者将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易混淆的借条、欠条与收条,这三种凭据性条据各自内涵与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辨析。
  首先,含义不同。借条作为借款的凭证,是指借款人出具给被借款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它既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务关系,也能表示债发生的原因是借款关系。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着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其债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服务等其他原因。而收条依字面意思解释,是证明收条出具人到某物品的事实状态的凭据,有可能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能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认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被借款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合同法》对普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无特殊规定,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认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抬头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总之,借条、欠条与收条三种凭据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区别,在日常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正确使用,尽量做到合同格式规范,以规避诉讼时可能产生的风险。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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